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常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11********0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112民初1966号
案号
(2021)闽0112执30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叶常青、陈信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金洋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70000元,并支付综合服务费及月利息(均以70000元为基数,利息以月利率0.3%为标准,综合服务费以月综合费率2.2%为标准,均自2021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叶常青、陈信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省金洋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三、叶常青、陈信锋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福建省金洋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叶常青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屿东路77号鼓山苑小区鼓春园1#、2#、3#楼连体部分地下1层21车位的抵押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102886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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