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明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7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72民初454号
案号
(2022)闽72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宗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漳州市克洋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船舶租赁费400000元,并按2%的月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泉州市兴港旺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宗庆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陈明聪对被告泉州市兴港旺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漳州市克洋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8元,保全申请费2840元,由被告王宗庆、泉州市兴港旺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明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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