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卫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5********0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民终1402号 |
案号 |
(2021)豫0302执恢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借款本金688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13.05%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如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以蒋卫民提供的洛房权证市字第00062523号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蒋卫民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追偿;四、蒋卫林、吕敏、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彬彬、姜卉、杨小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卫林、吕敏、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彬彬、姜卉、杨小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3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66322元,由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960元,由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蒋卫林、吕敏、蒋卫民、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彬彬、姜卉、杨小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