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3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1914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北中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64920元、罚息2027865元,合计12192785元(自2019年3月22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邯郸市万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强、李军、曹玲玲、马万顺、贾亭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56元,减半收取47478元,由河北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万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强、李军、曹玲玲、马万顺、贾亭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