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广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1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3民初1260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恢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牛广良、贾利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9508.61元、罚息308549.03元(截止至2017年9月28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罚息。二、李玲利、东荣、常俊燕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2元、公告费600元,由牛广良、贾利花、李玲利、东荣、常俊燕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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