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建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7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2847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恢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唐志杰、宋建森、邯郸市福霞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息2088191.42元及罚息、复利(以本金1721977.46元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石九章、唐金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5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4405元,由被告唐志杰、宋建森、邯郸市福霞物资有限公司、石九章、唐金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