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584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建芬、被告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截止2018年8月15日借款本金1745663.38元、利息4938.73元、罚息426834.82元,共计人民币2177436.93元。2018年8月15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日。被告谢军奎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权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张利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被告王建方抵押的位于丛台区联纺东路525号仁达嘉苑10-2-11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94.9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0元,减半收取12110元,由被告王建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47575164390 |
登记机关 |
复兴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22号勇锋建材市场东区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