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朝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01********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2801民初2963号
案号
(2022)鄂2801执8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恩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喻丛然与被告赵朝发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承包地租赁合同》。二、被告赵朝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喻丛然支付2018年8月21日起至今的租金28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朝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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