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朝发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201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01民初2963号 | 
| 案号 | (2022)鄂2801执85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喻丛然与被告赵朝发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承包地租赁合同》。二、被告赵朝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喻丛然支付2018年8月21日起至今的租金28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朝发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