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金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01********1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01民初7681号
案号
(2022)鄂2801执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恩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发菊、伍艳丽、伍贤凯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黄金梅、伍贤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发菊、伍艳丽、伍贤凯借款本金762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从2017年10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发菊、伍艳丽、伍贤凯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黄金梅、伍贤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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