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金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1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01民初7681号 |
案号 |
(2022)鄂2801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发菊、伍艳丽、伍贤凯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黄金梅、伍贤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发菊、伍艳丽、伍贤凯借款本金762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从2017年10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发菊、伍艳丽、伍贤凯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黄金梅、伍贤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