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三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02********2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91民初2631号 |
案号 |
(2021)赣0791执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三秀、李光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70642.55元;二、被告许三秀、李光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5月21日所欠利息、罚息共计24160.61元,并自2020年5月22日起继续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偿还逾期利息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在担保债权78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许三秀、李光文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58号a栋1单元701室[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54439号]、附属柴间[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54438号]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三秀、李光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