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5********5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305民初4546号 |
案号 |
(2022)鲁0305执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慧: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鲁0305民初4546号原告:王伟中,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身份证号:3723011971****513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瑞丰苑北区****,身份证号:3703051978****5931.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跟随被告工作多年,一直从事小工工作,截止到现在被告共计欠原告303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建华欠原告王伟中劳动报酬30315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王伟中支付3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7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王慧:5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5315元,打入原告王伟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4660009747299.二、若被告王建华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还款时间和金额履行,则另行向原告王伟中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被告王建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相征二0二0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周星宇-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