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章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21民初1745号 |
案号 |
(2019)赣0721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博兴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巨人星可啡咖啡有限公司代其清偿银行的贷款本息合计1600066.72元。二、被告赣州博兴实木家具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江西博雅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黄金红、许方彬、黄龙敏、严章兵、黄林各自向原告赣州巨人星可啡咖啡有限公司承担12.5%的份额。三、驳回原告赣州巨人星可啡咖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收9600元,由被告赣州博兴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