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欧宣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6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02民初1056号
案号
(2022)川0524执2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欧宣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恩国货款83739元及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尚欠的利息9239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837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恩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原告赵恩国负担209元,被告欧宣松负担10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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