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昌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3********9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23民初126号 |
案号 |
(2022)川0823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昌龙、王梦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2日起按照剑信农借(2017)002561-0075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150.00元。由何昌龙、王梦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