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1********6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621民初2447号
案号
(2022)川1621执恢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黎博韬、黎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泵送服务费共计269,054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二、驳回原告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36元,由被告黎博韬、被告黎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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