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市超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5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2民初29787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11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通辽市超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华翔宏源玻璃有限公司货款514429.75元,被告赵超在514429元的范围内与被告通辽市超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二、被告通辽市超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华翔宏源玻璃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以514429.7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赵超在5万元的范围内与被告通辽市超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违约金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北京华翔宏源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2元,由被告通辽市超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通辽市超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00115837951Y |
登记机关 |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大街以南、甘旗卡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