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23********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30397号 |
案号 |
(2022)粤0306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4634647】。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粤0306民初30397号原告深圳市金裕华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南环大道锦鸿花园正对面建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74271t。法定代表人林重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铭,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振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五联队工业区b区第2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78221j。法定代表人张泽宇。被告武彬,男,回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赵尔庄村166号,身份证号码4114231988****0514。被告赵亚娟,女,回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0049。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深圳市金裕华金属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本金871274元,利息13266.04元,合计金额人民币884540.04元,被告武彬、胡亚娟为被告深圳市金裕华金属有限公司的保证人,就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三被告于2020年11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121174.93元,原告深圳市金裕华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二、剩余未结款项合计763365.11元,三被告按50000元/月标准分期向原告深圳市金裕华金属有限公司支付直至清偿为止,即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期间,三被告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深圳市金裕华金属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2021年12月25日前,三被告支付完成尾款63365.11元;三、若三被告对上述任何一期付款存在逾期,则原告深圳市金裕华金属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未结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7.125%计息);四、本案所涉其他费用:诉讼费6634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946.78元,合计12580.78元,均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应在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时间之内一并向原告深圳市金裕华金属有限公司支付。五、以上款项均支付至原告深圳市金裕华金属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公明支行,开户名:深圳市金裕华金属有限公司,账号:44250100015400000120)。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8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法院退回6634元,余下6634元由被告自愿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