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5********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2民初9281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14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晴借款本金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报》出具的正规票据记载为准),由被告邹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邹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