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一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3********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5民初80006号 |
案号 |
(2022)沪0115执5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一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8,600.36元;二、被告曾一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1日的逾期利息349.68元,以及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1年9月1日的应付未付租金10,464.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三、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将租赁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湘mv8497,发动机号:h3cb0004996,车架号:lb37742z1hb031003)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曾一云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曾一云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曾一云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计636.50元,由被告曾一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