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2********07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2民初1452号 |
案号 |
(2022)浙1022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梅式飚、陈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旁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11日共计25510.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旁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梅式飚、陈梅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亭旁镇亭溪小区147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三房权证亭旁字第201200372号;土地证号:三国用(2012)第000275号]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梅式飚、陈梅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715元,申请执行费40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