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丽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6********2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4民初571号
案号
(2021)冀0404执5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学军、丁学亮、丁丽叶、丁丽红、丁丽敏自原告丁焕山、张素芳从邯郸市复兴区阳春小区19号楼3单元9号房屋搬离之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丁焕山、张素芳支付房屋租赁费300元;二、被告丁丽叶、丁学亮自2019年11月5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丁焕山支付护工费701.9元(如遇河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年收入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各承担20%);三、被告丁丽叶、丁学亮自2018年11月5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张素芳支付生活费150元(扣除丁学亮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应承担的生活费);四、驳回原告张素芳、丁焕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丁学军、丁学亮、丁丽叶、丁丽红、丁丽敏各负担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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