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丽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2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4民初571号 |
案号 |
(2021)冀0404执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学军、丁学亮、丁丽叶、丁丽红、丁丽敏自原告丁焕山、张素芳从邯郸市复兴区阳春小区19号楼3单元9号房屋搬离之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丁焕山、张素芳支付房屋租赁费300元;二、被告丁丽叶、丁学亮自2019年11月5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丁焕山支付护工费701.9元(如遇河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年收入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各承担20%);三、被告丁丽叶、丁学亮自2018年11月5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张素芳支付生活费150元(扣除丁学亮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应承担的生活费);四、驳回原告张素芳、丁焕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丁学军、丁学亮、丁丽叶、丁丽红、丁丽敏各负担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