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友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3********5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91民初3591号
案号
(2022)赣0791执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友仁应向原告肖银锋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二、被告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江友仁、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肖银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0元,由被告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江友仁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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