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5********2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刑终85号 |
案号 |
(2022)川0521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二至十一项,即被告单位泸州荣鑫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单位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单位泸州纳溪华信运业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单位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向东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成江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永庆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曾玉梅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泸州荣鑫商贸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王永庆所退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庭荣非法吸资之违法所得,并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变卖、拍卖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庭荣予以退赔;二、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庭荣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庭荣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庭荣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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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4777943286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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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叙永县叙永镇二道桥大环商住楼A栋3.4.5号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