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以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2********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72民初403号 |
案号 |
(2022)闽72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以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江县宏源水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何以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江县宏源水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43元,由被告何以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