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胥成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227********0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1民初576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2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世才、胥成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紫坪铺分理处清偿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21年5月28日利息和罚息82719.14元、复利15383.8元;从2021年5月29日起,罚息以借款本金2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475%上浮50%即12.071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从每一笔罚息应付未付之日起,复利以应还未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0475%上浮50%即12.071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紫坪铺分理处对业务件号为权0310100项下的住房(位于都江堰市****)享有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张世才、胥成秀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债务时,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紫坪铺分理处有权以业务件号为权0310100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紫坪铺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21元,由被告张世才、胥成秀、张先才、何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