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2********6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6349号 |
案号 |
(2022)浙0481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钱炳西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3950.10元并支付利息42038.42元(含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8000元;2、被执行人陈信帅、魏华、桐乡市钱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桐乡市阿哇尼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执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钱炳西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810元、诉讼费33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