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7********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02民初3893号 |
案号 |
(2020)赣0702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赣州市贞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展厅租赁合同》;二、由被告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租赁展厅并返还给原告赣州市贞利实业有限公司;三、由被告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贞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5月31日拖欠的租金130987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租赁展厅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四、由被告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贞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31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1300元,此后的物业管理费支付至实际腾空返还租赁展厅之日止(按0.8元/m2/月计收);五、由被告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贞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31日之前的水电费2499元,此后的水电费按实际使用度数支付至实际腾空返还租赁展厅之日止;六、原告赣州市贞利实业有限公司收取被告邹平的定金80000元不予退还;七、驳回原告赣州市贞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邹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