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民初143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3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志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雅阁借款本金55000元,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55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董雅阁支付利息;驳回原告董雅阁对被告王彦美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刘志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