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卫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6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刑终9号 |
案号 |
(2021)冀0434执1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4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章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9853.25元;第三项,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原审被告人李章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赵运锋、赵建华、赵会兰经济损失504853.2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卫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赵运锋、赵建华、赵会兰经济损失55000元。三、驳回上诉人赵运锋、赵建华、赵会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4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章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9853.25元;第二项,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原审被告人李章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赵运锋、赵建华、赵会兰经济损失504853.2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卫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赵运锋、赵建华、赵会兰经济损失55000元。三、驳回上诉人赵运锋、赵建华、赵会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