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亚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1********3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民终3814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2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二、韩亚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郝永善所承包的土地(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四至为准);三、韩亚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郝永善土地租赁费70元;以107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以4000元(2000元+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四、驳回郝永善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韩亚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韩亚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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