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4********5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125民初1993号
案号
(2022)鄂1125执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汪根祥人民币16万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赔偿原告汪根祥的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万元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根祥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施云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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