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4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2059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恒兴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苏州华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67811.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167811.0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福建恒兴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苏州华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税款2383.64元。三、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恒兴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519元,由被告福建恒兴通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154380552D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