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绥棱县汇鸿金属制品加工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12********XB2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226民初1616号 |
案号 |
(2022)黑1226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海彬当庭给付8原告10027元,其中给付原告原告刘怀银2736元、刘拄1714元、李佳兰1649元、赵玲334元、于立友924元、孙影364元、鲍红霞658元、程军1648元;二、被告赵海彬于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佳兰2475元,原告李佳兰与被告赵海彬此笔债权债务结清,若被告赵海彬未按约定给付,则以4124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5日起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赵海彬于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鲍红霞987元,原告鲍红霞与被告赵海彬此笔此权债务结清,若被告赵海彬未按约定给付,则以1645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5日起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赵海彬于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怀银4104元,原告刘怀银与被告赵海彬此笔债权债务结清,若被告赵海彬未按约定给付,则以6840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5日起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赵海彬于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于立友1388元,原告于立友与被告赵海彬此笔债权债务结清,若被告赵海彬未按约定给付,则以2312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5日起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六、被告赵海彬于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拄2572元,原告刘拄与被告赵海彬此笔债权债务结清,若被告赵海彬未按约定给付,则以4286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5日起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七、被告赵海彬于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赵玲502元,原告赵玲与被告赵海彬此笔债权债务结清,若被告赵海彬未按约定给付,则以836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5日起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八、被告赵海彬于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影548元,原告孙影与被告赵海彬此笔债权债务结清,若被告赵海彬未按约定给付,则以912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5日起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九、被告赵海彬于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程军2474元,原告程军与被告赵海彬此笔债权债务结清,若被告赵海彬未按约定给付,则以4122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5日起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十、原告李佳兰、刘怀银、刘拄、赵玲、于立友、孙影、鲍红霞、程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十一、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赵海彬负担当庭给付原告刘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海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26MA19J8XB2M |
登记机关 |
绥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绥棱县绥棱镇铁西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