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奉继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1********88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1416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奉继勇应偿还原告曾外秀借款80000元,该款项限被告奉继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奉继勇应支付原告曾外秀逾期还款利息9,57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段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值)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曾外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计1078元,由原告曾外秀负担178元,被告奉继勇负担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