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光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9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3921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光耀、廖端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旺货款53800元,并以下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刘永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8元,由被告廖光耀、廖端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