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治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1民初278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1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治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屈华良挖机款740000元;二、驳回原告屈华良要求被告周小幼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被告王治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