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6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3民初2514号 |
案号 |
(2022)赣0703执恢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华强返还原告胡艳梅借款本金35000元,并自2020年4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履行期限: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项转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账户1510006929024905373,开户行:南康工商银行服装城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刘华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