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地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7********7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91民初4431号
案号
(2022)赣0791执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地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昭青借款本金96377.27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15.4%计付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朱地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昭青借款本金18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付利息,息随本清;三、驳回原告刘昭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原告刘昭青承担106元,由被告朱地樟承担14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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