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8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03民初699号
案号
(2019)鄂0303执恢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曾鸿志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从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六六和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海强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曾鸿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海强、被告徐六六、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1550元由被告王海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时间
2020-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徐六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768096783K
登记机关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B座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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