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01民初6278号
案号
(2022)沪0101执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巨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偿款850,000元;二、被告上海巨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8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息);三、被告丁杰、张欣欣对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第一至二项被告上海巨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巨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被告上海巨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丁杰、张欣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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