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伊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81********1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5民初12163号
案号
(2022)晋0105执9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7391.52元,并以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并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伊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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