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立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3********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吉0403民初842号
案号
(2021)吉0403执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立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亚君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30日起,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曹洪艳、耿大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耿立国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张亚君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30日起,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亚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计1,025.00元,由耿立志承担650.00元,曹洪艳、耿大庆在继承耿立国遗产范围内承担37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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