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持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4********3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3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鲁0304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殷宝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持永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海永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纳。)四、被告人齐成文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马述勤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依法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