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述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4********5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3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鲁0304执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殷宝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持永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海永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纳。)四、被告人齐成文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马述勤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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