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苏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0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112民初2524号 |
案号 |
(2022)闽0112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周康、刘苏仁、殷燕楠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8月20日止,池周康结欠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337.71元、透支手续费26,378.1元、违约金3,586.64元〔之后透支手续费、违约金继续按长农商普航城(2019)第520号《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保证借款合同》及《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池周康分期偿还上述款项了结本案纠纷:从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8月每月22日前偿还12,000元,2023年9月22日还清尚欠的借款本金、透支手续费及违约金,偿还的款项按本金、透支手续费、违约金顺序予以扣除;三、若池周康不按上述期限足额还款,视为全部债务提前到期,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池周康一次性偿还尚欠的款项;四、刘苏仁、殷燕楠对池周康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刘苏仁、殷燕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池周康追偿;六、案件受理费6,209.54元,减半收取计3,104.77元,由池周康、刘苏仁、殷燕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