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4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125民初1324号
案号
(2022)鄂1125执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沙飞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晓支付设备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沙飞负担,亦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付给原告陈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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