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金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81********2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民初139号 |
案号 |
(2018)冀1023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永清县诚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廊坊诚钢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霸州市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880179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总房款74994573.6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霸州市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永清县诚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781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霸州市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344元,被告(反诉原告)永清县诚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廊坊诚钢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224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永清县诚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1023执75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17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331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