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2********0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722民初2051号
案号
(2022)陕0722执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城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李宗超、吴桂娥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城固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516.2元及利息8916.61元(利息计算截至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6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由被告张忠波、张萍、余梅就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忠波、张萍、余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宗超、吴桂娥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2-02-22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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