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广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61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89号
案号
(2022)湘0421执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广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左俊的彩礼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左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曾广花的所有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5元,反诉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合计808.5元,由原告左俊负担208.5元,被告曾广花负担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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